陽光私募基金通常是指由投資顧問公司作為發起人、投資者作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銀行作為資金托管人、證券公司作為證券托管人,依據《信托法》發行設立的證券投資類信托集合理財產品。陽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定期公開披露凈值,具備合法性、規范性。陽光私募基金只能采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陽光私募基金的結構
(1) 倉位比較靈活,牛市可滿倉獲取全部收益,熊市可空倉規避系統風險;
(2) 追求絕對正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和投資者利益是一致的,私募基金固定管理費很少,主要依靠提取20%超額業績費生存發展,而超額業績費是在凈值每次創出新高后才可提取的。只有投資者賺到錢,私募才能賺到錢。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絕對的正收益,對下行風險的控制相對嚴格;
(3) 規模小,操作靈活:目前陽光私募基金規模通常在幾千萬至幾個億,同時對行業集中度,持股集中度的要求遠較公募寬松。相對于公募,其總金額比較小,操作空間大,可以集中持倉一兩個行業,及5、6只股票,更有利于基金經理主動管理能力的發揮;
(4) 管理人的投資水平較高。目前私募的管理人多為公募基金知名基金經理、券商的頂級研究員或者水平已經被廣泛認可的民間炒股高手。
陽光私募基金主力投資品種是交易所的股票,凈值受股票價格波動影響較大,陽光私募基金屬于中等收益中等風險的投資理財品種。一般最小購買資金要求100萬,封閉期在6-12個月,封閉期后每月開放一次。因此陽光私募基金比較適合資金量大,對資金流動性要求不高,具有一定抗風險能力并追求較高收益的投資者。
傳統陽光私募基金挑選股票的理念、方法以及對倉位的調控程度有較大區別,形成了價值投資和趨勢投資兩類投資風格。價值投資以企業內在價值為股票投資的選擇標準,側重于投資對象的選擇;趨勢投資側重追求交易價格和基本面因素的趨勢。長期持有未必是真正的價值投資者,趨勢投資也未必是短線交易。在市場的重要底部和頂部區域,價值的判斷尤為關鍵,但在底部和頂部之間的過程,趨勢的判斷則彰顯價值!
2011年,陽光私募基金駛入創新發展的高速路。陽光私募基金在產品組織形式有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嵌套信托等模式,在產品投資策略上的創新有定向增發型基金、主題或行業投資型基金、量化投資型基金、對沖策略型基金、目標回報和風險緩沖等形式。組織形式和投資策略的創新為陽光私募基金發展提供更開闊的空間。
目前,陽光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與公募基金基本相同,私募基金公司只負責資金的運營管理。資金由銀行托管,證券由交易券商托管,不能挪用,可以充分保證資金和投資標的的安全。
陽光私募基金大多有6-12個月的封閉期,通常情況下在1-6個月封閉期內,客戶不可以贖回;7-12月期間,客戶需要交納3%左右的贖回費;滿1年后通常可免費贖回。具體情況依據陽光私募信托合同為準。
陽光私募基金以信托的組織形式運行,要滿足信托法的監管要求。陽光私募基金僅對合格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發行,不在公開場合發售,也沒有公開的推廣,其起點金額較高,每份投資一般不少于100萬元,且單只基金的300萬元以下的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50。
陽光私募基金以信托制運行,信托公司有責任披露陽光私募基金的準確信息。
在陽光私募基金成立時,信托公司發布基金成立公告,披露基金的管理人信息等。在陽光私募基金的運行期間,通常每周或每月公布一次基金凈值,沒有強制的季度信息披露要求。
相比公募基金而言,私募的信息披露較少。對于私募重倉板塊和具體重倉股票,私募通常不會進行公開披露,這樣可以避免跟風盤,有效的降低了私募基金經理的操盤難度。
TOT(Trust of Trust),信托的信托,TOT用于募集資金投資到其他信托產品。陽光私募TOT是指將信托資金投資到數只陽光私募證券投資信托計劃當中。
陽光私募TOT有三大優點
一、優中選優。由專業機構篩選私募基金,投資者可以間接的投資到多家頂級陽光私募基金當中,較好地解決了投資者在投資陽光私募時碰到的選擇難的問題。
二、組合投資。根據各只基金的優勢,構造合理的基金組合,通過雙重專業管理使資產的非系統性風險降低,平滑了單只陽光私募基金的短期波動。
三、持續跟蹤。由專業機構跟蹤市場和陽光私募基金的運行狀況,動態調整各基金的投資比例,解決投資者選時難和后期監管難的問題,增強了基金組合的長期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