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受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托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信托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并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信托牌照是銀監會通過審核合格后發放的,信托公司必須要有信托牌照才能發放產品。因此,信托公司背景雄厚,牌照稀缺,平臺可靠。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公司依據信托合同約定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是指由信托公司發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產品。融資方通過信托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并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信托產品的架構 :
委托人:是信托的投資者。
受托人:通常指發行信托的信托公司。
受益人:由于現階段我國信托產品都是自益信托,投資者本身就是受益人。
擔保人:受托人將信托資金投資于某一項目時,都需要第三方對此次投資的收益做擔保,對這個項目附有連帶責任,該第三方就是擔保人。一般來說,擔保人可以是公司企業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為項目發起者的母公司,實際控制人,也可以是專門的第三方擔保機構,等等。
抵押、質押:保人在對投資項目擔保時,會將其持有的股權、債權抵押、質押給受托人,抵押物、質押物的變現價值必須大于受托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額,如果投資項目失敗,受托人可以將抵押、質押物變現以保證收益。
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的特點:
(1) 收益固定、保本保息、穩健安全;
(2) 年化收益率一般高于銀行定存數倍;
(3) 期限明確,便于資金使用安排;
(4) 合法合規,僅對合格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私募發行。
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的投資人:
(1) 風險/收益偏好介于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間;
(2) 厭惡股票風險,目前主要以存款為主的客戶;
(3) 感覺存款收益太低的客戶;
(4) 至少進行一年以上投資;
(5) 可投資資金量在100萬元以上。
信托資金是較安全的,第一,設立信托產品時資金進入托管銀行的專一的信托賬戶,信托資金不會與其他資金混合;第二,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相分離,信托資金只能按信托合同進行調用,即使信托公司出現破產,信托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托財產的獨立與安全;第三,信托公司會將信托產品發行和運行狀況定期到銀監會備案,信托資金的募集和兌付是銀監會重要的監管要點。
根據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風險控制措施,主要有:抵押、質押、擔保和結構化設計等 。有的產品只采用一種風控措施,有的產品同時采用多種風控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托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托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2) 擔保:對于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托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托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級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后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后收益權。在固定收益類信托理財產品中,劣后級投資一般由融資方投資,信托期滿后,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級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全部歸劣后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后級投資者承擔;
以房地產信托為例:房地產信托貸款,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土地或現房抵押,保證擔保;房地產股權投資,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信托持股,股權質押,派駐人員,監控資金,回購安排等。
按照資金投放性質劃分,信托產品主要可分為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
貸款類信托: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股權投資信托:股權投資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即委托人)基于對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資金或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的股權投資。股權投資信托的優勢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現在項目公司的股東名單上,而由受托人代為出面和管理。股權投資信托適應了那些想獲取高回報而愿承擔投資風險類型的投資者的需要,同時也特別適合籌集回報率穩定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資金,尤其是長期資金。
債權投資信托:以金融企業及其他具有大金額債權的企業作為委托人,以委托人難以或無暇收回的大金額債權作為信托標的的一種信托業務。它通過受托人的專業管理和運作,實現信托資產的盤活和變現,力爭信托資產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組合投資信托:是將上述投資方式結合起來,部分資金以發放貸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資金投資于企業的股權或債權。
信托產品一般投資于基礎設施,房地產,工商企業等。組合投資類信托還會投資于低風險的債券市場、貨幣市場等。
信托產品僅對合格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私募發行,不在公開場合發售,也沒有公開的推廣,其起點金額較高,每份投資一般不少于100萬元,且300萬元以下的投資者不能超過50名。
信托產品投資期限一般為1-3年,常見的是一年期和兩年期,較適合通過中長期投資獲得穩定收益的投資者。在信托存續期間,信托是不能贖回的,只能在信托存續期到期后獲得信托本金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