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2006年第20號
【發布日期】2006-09-20
【實施日期】2006-10-20
《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8月21日商務部第八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商務部部長:薄熙來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根據《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含其在擬從事直銷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服務網點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便于滿足最終消費者、直銷員了解商品性能、價格和退換貨等要求;
(二)服務網點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等場所;
(三)符合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關于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的相關要求。
第三條 商務部以市/縣為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基本區域單位。對于設區的市,申報企業應在該市的每個城區設立不少于一個服務網點,在該市其它區/縣開展直銷活動應按本辦法申報。
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對申請企業提交的服務網點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該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相關規定的書面認可函(標準格式見附件一)。
第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轉報企業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出具對服務網點方案的確認函(標準格式見附件二)。確認函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企業服務網點方案經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可;
(二)該企業在本省擬從事直銷業務區域內的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依法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于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其上報并經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6個月內未能按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設立的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服務網點方案的地區從事直銷業務,該企業若要在上述地區開展直銷業務,應按《條例》規定另行申報。
第六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條例》及有關規定對直銷企業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已設立的服務網點進行核查,并將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查結果一次性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備案后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可從事直銷業務的地區及服務網點。直銷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備案前開展直銷活動。
第七條 直銷企業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服務網點,在已批準從事直銷的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不需要報批,但應當將增設方案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備案后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在已批準從事直銷的地區增加的服務網點。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要求直銷企業在本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但應說明理由。
直銷企業調整服務網點方案,減少服務網點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并按規定備案。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相關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服務網點設立管理工作,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 10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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